2009年7月18日,某公司员工张某在单位组织的云台山旅游活动中(旅游费用单位负担),不慎摔倒,造成“颅脑受伤、左颞叶脑挫裂伤、右颞骨乳突骨折、右脑脊液耳漏、右鼓膜穿孔、右耳混合性耳聋、右侧颞骨骨折、左侧颞叶脑挫裂伤”。与某公司签订旅游合同的某旅行社因此赔偿张某 23000 元。后张某又向某区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受伤系工伤。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维持某区劳动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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