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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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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成功案例--二审支持全部诉讼请求
更新时间:2012-12-26
原告郝某不服一审的民事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告郝某与被告朱某原来是恋人关系。在交往期间,郝某向朱某的账户转账10万元。分手后,朱某拒不还款。郝某把朱某告上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结果一审认为这款项性质为赠予而非借款。所以法院不予支持郝某请求朱某返还借款的主张。 原审法院查明:郝某与被告朱某原来是恋人关系。郝某提交中国光大银行转账凭证一份,内容为2011年12月19日郝某向朱某账户转账凭证一份,双方对此事实予以确认。郝某另提交电话录音一份,郝某以此佐证涉案借款关系。朱某则称当时通话时间已是凌晨,已经就寝。在迷糊状态接听的电话,所以都是“嗯”的单字表示,所有涉案陈述均为原告一个人所说。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郝某主张涉案转款性质为借款,就应当提供充足、有效的主张证明这一主张。郝某并未提供借条或其他债权确认方面的证据。其提交的电话录音,通话时间为凌晨,一般人皆入睡。且朱某绝大多数对话都呈现“嗯”的单字表示,并无法显示朱某当时处于意识较为清醒的状态,不能简单推断被告即是对涉案债务予以认可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郝某的问话也比较为含糊和语焉不详,朱某在整个通话过程中亦从未陈述过借款事实。综上,郝某现有证据并未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其借款主张,不具有排他性。该举证不能的后果由郝某自行承担。故,法院不予支持郝某请求朱某返还借款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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