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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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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成功案例---祝XX诈骗案(判缓刑获释放)
更新时间:2012-12-12
祝××诈骗案成功辩护案例 祝××,男,19××年××月××6日生,汉族,本科文化,因涉嫌诈骗罪,于2011年12月13日被深圳市福田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17日被批准逮捕,2012年7月5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向深圳市福田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深福法刑初字第XXXX号 刑事判决,判决认定被告人祝××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检察机关公诉意见:被告人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结伙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构成诈骗罪。 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XX诈骗罪没有异议,但将沈XX2010年9月后另起犯意,单独诈骗1002971.50元的数额也计算在内,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定性不当,被告人祝XX只应对有共同故意的部份承担责任,最多以共同犯罪数额69107元定性,应认定为数额巨大。 2、被告人祝XX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请法庭对被告人祝XX在三年以下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的钱款人民币69107元,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但对其后沈旭丹单独继续实施的犯罪行为不知情且未有共同行为,被告人祝XX不应对诈骗1002971.50元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祝X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祝××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判决当日被告人祝XX被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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