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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绍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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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投保交强险,当天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更新时间:2012-12-19
2012年4月28日21时20分,被告李某某驾驶鲁K8799Y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鲁310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鲁310省道211公里+200米处驶入逆向,与原告的儿子厉XX驾驶的两轮摩托相撞,造成厉XX及另一乘车人受伤,厉XX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李某某为逃避法律责任弃车逃逸。经通许县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厉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意见的解释》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有关规定,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共计56万元。 被告李某某辩称,我愿意赔偿原告,但我没有能力。 被告平安保险威海支公司辩称,肇事车辆鲁K8799Y号轻型普通货车是2012年4月28日投保的交强险,该交强险合同生效时间是2012年4月29日零时生效,但原告所诉的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为2012年4月28日21时,保险合同未生效,我们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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