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8日上午,原告胡某在被告唐全声、唐丙球承包的株洲友联公司湘钢二烧一项土木工程的工地上工作时,从5米高处摔下,造成头部、脊椎受伤。原告在湘钢职工医院简单处理伤口之后便转入了湘潭市中心医院,治疗过程中由于被告不愿支付高额手术费,又将原告胡某转入了.湘潭市中医院保守治疗。现根据 潭州司法鉴定所2009临鉴字第1287号司法鉴定书,胡某的伤残已经达到了九级。从胡某受伤至今,被告唐全声、唐丙球只支付了一部分医药费,未依法支付其他相关费用。根据调查以及相关证据,现在可以认定的事实有:
1、胡某构成工伤;
2、从胡某受伤至今株洲友联公司未为其申请工伤鉴定;
3、根据GB/T 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胡某的伤残已经构成9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08-2009)》、GB/T 16180-2006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的相关规定,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因工致残的各项费用;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
投诉反馈。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