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4日,被告杨某向原告谭某借款220000元人民币(借款协议一份),当时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即2008年3月15日还),当时被告以潭房产证湘潭市字第153236号房产证放于原告处抵押(见证据2),双方约定如果被告违约,原告有权将所抵押的房产证做相应处理。同时,被告在同年2月14日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人民币(借条一份),约定2008年3月15日归还。但是约定的还款日期已到被告一直拖欠不还。原告遂于2009年11月3日向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人民币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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