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者系一厂退休职工,该厂主管部门系区计生局。老者93年2月由计生局批准退休。该厂95年注销。因为他的退休金自1997年7月至今11年间,始终停留在384.2元/月。被告人始终未按国家、省、市、县区调增增加养老金的文件对原告进行调整增加。老者百般找寻被告领导协调无果,遂委托律师起诉区计生局。 仲裁以不属于管辖范围,裁定不予受理。于是,诉到区法院。区法院开庭几次,调解无果。法院竟然要以退休时,劳动法还没出台。该案诉请不在法院审理范围,要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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