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05年2月到被告处工作,从事勤杂工作。同年6月21日18时许,在上班工作时被铁皮炸伤右眼。司法鉴定为右眼盲目伤残8级。双方为赔偿问题协商无果。08年12月31日被告作出终止劳动关系决定。09年2月27日、3月6日双方为赔偿产生纠纷并报警。南京雨花公安分局出警。09年4月13日原告向南京雨花台劳动仲裁委申诉,仲裁委不予受理。原告花去鉴定费500元。原告系农民生活在农村。在仲裁前律师已经指导原告做民事伤残鉴定确定为8级,转而在仲裁不予受理后15天内做为民事赔偿起诉被告单位。法院采纳原告律师意见,认为:原告在工伤发生后,被告作为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时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致原告无法获得相应工伤待遇,被告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因劳动者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无法获得工伤认定的,仍可以普通民事纠纷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请求。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
投诉反馈。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