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毛恒律师
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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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赔案漏列被告发回重审案。
更新时间:2012-12-10
委托人为登记车主,06年4月20日将车卖与他人并当日交付,但一直未过户。后实际车主将车借与驾驶员,后发生肇事撞伤受害人。07年8月因受害人诉请道赔,一审判决登记车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登记车主即委托人委托律师提起上诉,核心理由是漏列被告,一审没有列驾驶员、实际车主为本案共同被告。保险公司因当时事故时在06年7月1日《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发生,其时肇事车投保的是机动车三者险,法院司法实践还是按照未到期的保险合同约定,驾驶员无驾驶证驾驶车肇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当时的司法实践指导原则。 一审法院以登记车主未在限定期间内提供确凿证据证实车辆转让事实,不予认定车辆转让事实。中院受理后开庭后,作出因漏列被告,发回重审的裁定。区法院又重新认真审理,追加肇事驾驶员和实际车主为共同被告,但实际车主和肇事驾驶员均非本地人员,临时居住地也不详。法院认为:机动者方当事人的理解包括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控制人和驾驶人。而原审确实漏列驾驶员和实际控制人即买受人。但鉴于实际控制人即买受人和肇事驾驶员无法找到,作为登记所有人的我方委托人应分担部分赔偿责任。遂判决:肇事驾驶员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实际控制人即实际车主承担连带。我方委托人在上述两被告不能履行上述赔偿款时,承担此赔偿款的30%的补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因上述原因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意义在于,1、道赔案不能少列或漏列主体,否则事实不清,赔偿责任错误判决。也就一句话:道赔案,被告主体列明很重要。 2、法院对于实际车主或实际控制人下落不明或无力赔偿时,一般判决车辆原登记所有人分担部分赔偿责任。本案就是这种类型。分担赔偿在法律上就是补充赔偿责任。 案号:(2007)下民一初字第1582号民事判决书 代理律师:毛恒,江苏上元律师事务所 审判机关: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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