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毛恒律师
江苏-南京
从业19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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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墓侵权判赔偿,案外和谐终执行。
更新时间:2012-12-10
07年一公墓墓穴被掘,骨灰盒被移出。死者亲属遂作为原告委托本律师诉侵权赔偿。法院审理中,对方反诉我方,提出其在先占据墓穴,祖先遗骸被原告亲属破坏后占下。故才掘墓。审理中,两家争执焦灼,原告书证有社区居委会证明、迁墓回单、街道民政办公室空白迁坟入墓通知单、证人5位证实:其墓穴是合法取得,先前无他主家占据该墓穴。被告否认,提供安葬登记表、证人、照片等证据证明是其家先合法安葬祖先于争议墓穴中。法院认为:结合经验法则和民间习俗,常人见到墓中有他人遗物,也不会再将自己亲属葬入其中。结合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原告方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力大于被告证据证明力。可证明原告下葬亲属时墓穴中无被告祖先遗骸,另即使被告曾葬入祖先遗骸,其也无证据证明该遗骸被原告毁损。因此,被告反诉主张不予认定。被告与原告发生纠纷,应协商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却为泄愤采取掘墓行为,有违民间习俗,违背民事活动的公序良俗原则,应以恢复原状和赔礼道歉为宜。遂判决恢复原状、重立墓碑。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并赔礼道歉。判决后,并未一判了之。法院还协调公墓重新联系墓位,和谐执行了双方矛盾。 该案意义在于:1、除书证外,为证实侵权往往还需要多名证人,才形成可信证据锁链。 该种掘墓侵权案,影响大,矛盾激烈,代理律师和法官都承担了巨大压力。但都将工作重点放在落实证据,把证据链做得很扎实。3、代理工作中,务必要有审慎和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当事人最终很满意判决结果和最终和谐处理结果。判决和社会效果一定要结合起来。必要的判后律师工作有时极为重要。 案号:(2007)江宁民一初字第1809号 代理律师:毛恒,江苏上元律师事务所 审理机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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