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李金蔚律师
广东-东莞
从业16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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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尚未变动 财产仍得分割
更新时间:2009-04-13
2007年,在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王某在东莞市购买了一套房屋。其后,由于双方夫妻关系恶化,杨某遂于2008年5月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分割作为共有财产的该套房屋。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王某对双方拥有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辩称该套房屋已经出卖,无法再行分割。

本律师代理后,经过多方调查取证,查明该套房屋现登记所有权人仍为被告王某。在庭上,本律师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力主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该房屋既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则该套房屋的所有权未发生变动,杨某仍为实际上的共有人。被告即使已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也不影响原告基于所有权应享有的收益权。
法院最后采纳了本律师的法律意见,对被告关于该房屋已经出卖,因而无法再行分割的主张不予采信。据此,判令该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房屋补偿款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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