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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蔚律师
广东-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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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分割单元房无效
更新时间:2009-04-13

王某(男)与张某(女)于2006年5月15日协议离婚,针对双方共同所有的登记在张某名下的一套两居室房屋,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南侧一间归王某所有,北侧一间归张某所有。2007年5月,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的约定无效,请求依法分割。此案经过二级法院的审理,北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确认双方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的约定无效,两居室房屋一套归张某所有,张某给付王某房屋折价款。

法院认为,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权利人要实现其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须以国家公权力的保护为后盾。而国家公权力要实现对物权的保护,必须以确定物的范围和界域为前提。一套房屋的范围和界域内只能确定一个所有权,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的统一登记制度中,不允许对同一套房屋登记两个以上的所有权。故不动产虽然可以由两个以上个人共有,但成套建造的单元楼房不得由两个以上个人分别所有该套房屋内的不同房间。王某与张某的离婚协议约定,两人共有的两居室房屋中南侧一间归王某所有、北侧一间归张某所有,违反了一物一权(所有权)的基本原则,该约定无效。张某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的该约定无效,符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应予支持。

本律师解释:一套房屋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虽可以由两个以上个人共有,但法律不允许对同一套房屋设定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也就是说,一套房屋不能由两个以上个人分别所有该套房屋的不同房间。因为一套房屋如果设定两个以上所有权,不仅每个所有权的范围和界域无法确定,而且所有权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也无法实现。所以,一个物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这在物权理论上称之为一物一权原则。物权法已经自2007年10月1日施行,给物权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案就是在物权法施行后,依据物权基本原则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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