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朱文律师
江苏-无锡
从业18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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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赔偿部分已经处理不能认定为放弃财产部分的权利
更新时间:2012-11-30
2012年4月14日9时许,张某驾驶三轮汽车行驶至342省道与肖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事故致张某死亡,轿车严重损坏。公安机关认定张某和肖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与张某达成协议,由张某在法律规定的赔偿外,自愿补偿给对方人民币130000元;双方同意按法律规定解决本次交通事故的赔偿事宜。经评估肖某的车损为40万元。肖某向保险公司提出要求赔偿车损40万元。保险公司在赔偿给肖某40万元后取得向张某家属追偿的权利。张某家属辩称,张某已经死亡,且双方就赔偿问题已经处理完毕,要求其赔偿车损是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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