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吴峰律师
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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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应当严格解释,不能任意作出扩大解释
更新时间:2012-11-29
2010年7月30日,投保人A公司为其公司员工投保B人寿保险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和住院津贴),保险期限2010年7月31日至2011年7月30日,主险保额20万元,整单保费33200元,被保险人共166人,受益人法定。2010年11月24日8时35分许,被保险人之一刘某在省道803线与双罗路交叉路口以北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南斜过公路时,被盛某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红旗”牌小轿车撞出,导致被保险人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保险人刘某所驾驶的“珠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系未按规定登记的车辆,刘某承担同等责任。当日,投保人A公司向B人寿保险公司报案。2011年3月7日,被保险人刘某之继承人向B人寿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随后,B人寿保险公司以“免除责任”(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为由做出拒赔决定。2011年5月19日,刘某之继承人起诉,要求B人寿保险公司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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