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吴峰律师
山东-济南
从业14年 主办律师
3
好评人数
47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公司股东转让过程中的漏债
更新时间:2012-11-29
2001年4月,聂某出资成立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1年8月,聂某以转让A公司部分股权的方式吸收杨某、沈某为共同股东。2006年4月,A公司所有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张某。 在2001年8月和2006年4月二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原股东聂某未向新股东杨某、沈某披露公司欠B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的事实。2008年债权人B公司因工程欠款起诉A公司,一审判决A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330余万元。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2010年3月24日,A公司诉杨某、沈某、聂某及第一次股权转让的担保人C公司,要求归还工程款及利息和诉讼费、执行费等共计380万元。 杨某、沈某委托本律师代理二审诉讼。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