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公司股东转让过程中的漏债
吴峰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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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
主办律师
从业15年
2001年4月,聂某出资成立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1年8月,聂某以转让A公司部分股权的方式吸收杨某、沈某为共同股东。2006年4月,A公司所有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张某。 在2001年8月和2006年4月二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原股东聂某未向新股东杨某、沈某披露公司欠B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的事实。2008年债权人B公司因工程欠款起诉A公司,一审判决A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330余万元。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2010年3月24日,A公司诉杨某、沈某、聂某及第一次股权转让的担保人C公司,要求归还工程款及利息和诉讼费、执行费等共计380万元。 杨某、沈某委托本律师代理二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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