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房屋租金的特别时效
周友权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已服务 11人
江苏-南京
主办律师
从业20年
[案号](2005)秦民二初字第400号
[简要案情]
原告:南京某液压件厂
被告:南京某炉业制造公司
原告称,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3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原告将厂房租赁给被告使用,年租金为20万元,每半年付款一次,租期至2005年3月1日,为期二年。该协议生效后原告依约将厂房交付给被告使用,而被告以经营困难为由,至租期届满40万租金分文未付,后被告仍继续使用至今,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租金50万元以及水电费15000元,并归还厂房。
[周友权律师代理意见]
在起诉之前,我们没有接到任何书面或电话通知,原告陈述向我公司主张过租金权利,没有任何证据,因为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故我公司只同意给付一年内的租金,原告主张的水电费数据未经我公司审核确认,现不予确认。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被告方代理律师的意见,只判被告承担一年内的租金和经确认的水电费。
江苏卓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友权
电话:13062510618 QQ:646890986
Email:zyqlawyer2006@126.com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说说您遇到的问题...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婚姻家庭问题
服装加工纠纷
0人浏览
父女之间的房屋买卖
0人浏览
林权纠纷
0人浏览
一年的特别诉讼时效
0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