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05)秦民二初字第400号
[简要案情]
原告:南京某液压件厂
被告:南京某炉业制造公司
原告称,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3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原告将厂房租赁给被告使用,年租金为20万元,每半年付款一次,租期至2005年3月1日,为期二年。该协议生效后原告依约将厂房交付给被告使用,而被告以经营困难为由,至租期届满40万租金分文未付,后被告仍继续使用至今,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租金50万元以及水电费15000元,并归还厂房。
[周友权律师代理意见]
在起诉之前,我们没有接到任何书面或电话通知,原告陈述向我公司主张过租金权利,没有任何证据,因为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故我公司只同意给付一年内的租金,原告主张的水电费数据未经我公司审核确认,现不予确认。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被告方代理律师的意见,只判被告承担一年内的租金和经确认的水电费。
江苏卓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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