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液压件二厂
委托代理人:顾菁 江苏南京海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真空炉业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周友权 江苏卓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支付租金32.5万元、水电费19000元,合计344000元。
2、归还厂房。
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经过:2003年3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定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红花村160号厂房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自2003年3月1日至2006年3月1日止;年租金为壹十万元,每半年付款一次,先付款后使用,水电费按表计量。之后被告向原告提供几批挖土机配件,口头约定用配件款抵扣租金,但没有书面协议。2004年以后,挖土机市场销售不畅,原告依据设计落后要求把配件退回,被告不同意。原告依据房屋租赁合同起诉被告,要求支付租金。而不提挖土机配件一事。
被告收到传票以后找到我,把原告收到挖土机配件的数量、价格清单全一起带来了,就是没有用配件款抵扣租金的书面材料。担心对方把配件退回。
律师的工作思路:
既然原告不讲信誉,那就从诉讼时效入手,因为原告的证据材料中没有一直主张租金的证据,他们又不提用配件款抵扣租金一事。那我们在这个案件当中也不提,作另案起诉。
开庭之前,法庭习惯的征求了一下意见,本案事实很清楚,双方是否同意调解?我们自然同意调解,有意说本案本不应该到法院来,双方完全可以自行解决,可是之前也没有听原告提起过,收到传票感到很突然,法官问:你们欠租金是否属实?我们回答:完全属实,这一点我们承认。但我们现在实在困难,如果对方同意调解,我们只能付一半。对方自然不会同意。那就正常开庭,对方出示的证据我们全认,这时,对方就放松了警惕,没有提到其主张过租金一事。辩论阶段我们突然提出诉讼时效的问题,最后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观点,判决我们支付一年的租金十万元和水电费16462元。
(本文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