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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发生的道理交通事故,受害方是否可以获得交强险赔偿?
张忠保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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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
主办律师
从业15年
案情简介:

2009年10月,甲驾车行驶至某路口转弯时,与行人乙相撞,导致乙踝骨骨折。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乙不负事故责任。随后甲交强险保险公司获悉情况后,垫付了乙的医疗费。乙出院后,到交强险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乙各项直接经济损失。但甲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理由是他属于酒后驾车,乙的经济损失应该由他本人负责赔偿。随后,乙将甲及甲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诉讼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因此,除受害人故意以外的情形,包括醉酒驾车,保险公司均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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