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张某诉毛某和某劳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款纠纷案,张某顺利地拿到了10多万元的劳务费。
张某与某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毛某是该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但工程完工多年后该劳务公司一直未付清张某的劳务费10多万元。毛某已不在威海。后张某偶然发现毛某在威海的房产张贴了“出售”,且留有中介公司电话。接受张某委托后,马上申请法院查封了毛某在威海的房产,将毛某和该劳务公司都起诉到法院,根据收集的证据,认为完全可以适用《公司法》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毛某应对该劳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毛某支付了剩余的劳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