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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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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在城镇长期生活工作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案例
更新时间:2012-11-10

张某某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张学辉律师受指派担任张某某的代理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张张某某作为农村居民长期在城镇打工受伤,应按城镇居民计算残疾赔偿金,得到法院的支持,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

一、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某某,男,195717出生,汉族,安徽寿县广岩谢墩村陈圩队人

住址:庐阳区海棠街道藕塘村平楼,电话:?。

被告:张某,男,1982519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寿县涧沟镇史圩队26号,电话:?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程辉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阳北路1电话:0551-5549637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因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59968.6 元,具体赔偿项目和数额见附单;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933,张某驾驶皖01/A1919变型拖拉机沿颖上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固镇路交叉路口时,遇张某某骑自行车沿固镇路由东向西行驶,电动自行车与变型拖拉机右前部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庐阳大队认定张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是皖01/A1919变型拖拉机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应在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上述交通事故不仅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也造成了精神损害依照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请依法判决。

此致

庐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赔偿费用清单

张某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用清单

1、医疗费:719

2、交通费:520

3、营养费:90×20/=1800

4、护理费:90×72.2/=6498

5、误工费:(90+124)天×72.2/= 15450.8

6、伤残赔偿金:12990.4×2=25980.8

7、精神抚慰金:8000

8、鉴定费:1000

以上合计:59968.6

三、证据目录

证据目录

序号

证据名称

证明目的

1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

事故责任划分

2

拖拉机行驶证;拖拉机定额保险单

被告主体资格;事故车辆信息

事故车辆投保情况

3

病历和医疗费收据

门诊治疗的事实;医疗费支出

4

交通费收据

交通费的支出

5

鉴定意见书;鉴定费收据

原告伤残等级;鉴定费支出

6

暂住证;商铺租赁暨市场商业管理合同;交铺验收通知函;证明

原告长期在城镇生活和工作

7

备注:以上皆为复印件

日提交

四、被告提交的证据

证明: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原告提供的暂住证没有上网,是协警于交通事故发生后办的,不能用以证明原告在我辖区长期生活工作。

[争议焦点]

是否应按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残疾赔偿金。

一、被告观点:暂住证的违法办理的,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原告方无法证明是城镇长期生活和工作,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二、原告观点:

代理词

审判员:

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接受张立俊诉张国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安徽分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原告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本案原告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张某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作为车辆保险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二、原告请求赔偿的各项数额明确、具体,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予以支持。

(一)医疗费:719

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计算

(二)交通费:520

原告方在治疗、处理交通事故,申请鉴定过程中支付的交通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赔偿

(三)营养费:90×20/=1800

20093363遵医嘱,要加强营养,每天按20元计算营养费

(四)护理费:90×72.2/=6498

20093363原告一直生活不能自理,遵医嘱,十级伤残,五根胸部肋骨骨折,需在家卧床休息,由其家人护理,由此发生的护理费用,也应予赔偿。

护理费的赔偿标准,因其家人也都从事窗帘生意,无固定收入,按2008年安徽省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6363元计算,每天72.2元。

护理费的赔偿不应以住院为条件。在治疗过程中,医生曾建议其住院,但原告因平时较为节俭,坚持在家养病。我们认为由此发生的护理费用,应予赔偿,因为对其护理根据医嘱实属必要,并且也实际发生了护理费用。此外,原告在家养病,给被告方节省了住院的费用开支,反而因为没有住院而不予赔偿护理费,对于原告方很不公平。

(五)误工费:(90+124)天×72.2/= 15450.8

根据200987在医院的复查结果,医生建议避免重体力劳动。而原告原来在其窗帘店里主要从事窗帘的送货、安装工作,需要耗费很大的体力,是一项重体力活,而且安装窗帘时,动作幅度会很大。对于胸部肋骨骨折的张立俊,在没有完全痊愈之前,不适合从事这一工作,由此造成的误工,应予以赔偿。

误工费的赔偿标准,因其从事窗帘生意,无固定收入,按2008年安徽省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6363元计算,每天72.2元。

(六)伤残赔偿金:12990.4×2=25980.8

根据2005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给云南省高院)的复函》,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受害人的工作和收入状况,受害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

本案中,原告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应当根据应当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原告虽然农村户口,但其长期在合肥的窗帘店从事窗帘的送货和安装,并且在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资源后,于20088月自己在合肥华孚·城隍庙商业广场租赁商铺专业从事窗帘的制作和安装。由此可见,其长期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其生意的收入和对城市经济的贡献都要超过一般的城市居民,并且其做生意本身也是一个长期的行为,因此,其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如果不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不合情理,也有悖于法理。

对于原告在合肥的生活和工作期限,法庭可能根据证据认定为一年多,一年或八个月等。对此,我们认为不能机械地、教条的理解安徽省高院指导文件中“已连续居住、生活一年”的规定。当然,在城市生活和工作的期限,也是决定是否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需要考虑一个因素。但是否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还需要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尤其是其在城市工作和收入状况。
关于暂住证的问题,我们认为原告的暂住证是合法有效的,是否上网登记是公安机关内部的程序要求,无关暂住证的效力。在没有经过合法的程序,进行调查处理,作出无效的决定并没收证件之前,它就是有效的。即便暂住证是无效的,也不应影响其适用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由于执法水平以及农村务工人员的怕麻烦的心理,可能很多在城市生活和工作的农民工都没有办理暂住证,但他们的权益,我们不能不予保护,我们同样可以根据其他的证据来认定其在城镇长期生活和工作,从而在其符合条件时,对其适用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

(七)精神抚慰金:8000

(八)鉴定费:1000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代理人: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学辉

2009922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作出(2009)庐民一初字第1445号民事判决书,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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