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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波律师
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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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运输、贩卖毒品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2-11-07

受陕西省法律援助中心指定,陕西睿思律师事务所指派吾波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童**贩卖、运输毒品上诉案件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1、一审判决中指控童**第一宗贩卖运输200克毒品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能认定。

一审判决中认定童**贩卖运输200克毒品的犯罪事实,主要依据被告人童**自己的供述,该宗犯罪中,第一审判决书中用于证明涉案毒品数量的事实,除被告人童**自己的供述外,即为同案被告人柏**的供述,而柏**的供述存在自相矛盾之处,其客观真实性存在质疑。该案犯罪事实不能得到同案被告人柏**的印证。至于涉及毒品犯罪事实的毒品名称、毒品含量、毒资来源、毒品流向、运输方式等关键情节,亦未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证人赵**的证言,毒品上线阿依夏**的身份、租房信息等证据也不能印证上述情节,故一审判决认定该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关于第二宗毒品犯罪毒资的来源,不能排除对毒资系***提供的合理怀疑。

本案童**购买805克毒品的毒资来源,直接决定着本案被告人在这起毒品犯罪中的犯罪动机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公诉机关认定的10万元毒资来源,仅有的证据是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而后童**翻供毒资系**提供。辩护人认为,首先,被告人童**的翻供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其次,依据童**之妻卓**及同村村民童*证明童**有一台装载机,有收入的证言,不能直接证明童**将其收入必然用于购买毒品。再次,结合公安机关调取证人乔**证明4月某天其听童**从朋友处拿钱及调取银行童**账户情况,不能排除对毒资为***提供的合理怀疑。而一审认定毒资系童**提供,明显证据不足。

3、关于酌定从轻情节

本案被告人童**对其毒品上线作了如实详细的供述,供述前后一致,辩护人认为,由于毒品犯罪的隐蔽性,其供述应当是全部的供述,不能因为上线未抓捕,而否认其供述的全面性,并且被告人请求协助抓捕上线,应当认定其有认罪悔罪表现。此次涉案的805克毒品含量低,未流入社会,在处罚时应与其他毒品犯罪有所区别。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被告人童**存在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合议庭裁判时予以充分考虑

陕西睿思律师事务所

律师:吾波

2012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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