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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波律师
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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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某运输、贩卖毒品办案经历
更新时间:2012-11-07

被告人童某1985年曾因抢劫罪、盗窃罪被西安市某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6年因犯盗窃罪、销赃罪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8年元月被告人童某因生意赔本,决定贩毒牟利。其与同案被告人柏某前往广州市,从上线维吾尔族毒贩手中购得毒品海洛因200克,装入其随身携带的包里运输回西安,并以每克300余元的价格将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赵某等多人,牟取利益。20084月,童某再次购买毒品。童某将毒品交由柏某携带返回西安。411日二人在西安火车站附近刚下火车即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柏某随身携带的黑色挎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四块,净重805克。对犯罪事实二被告人供认不讳。

本案历经四年半时间,三次一审,两次二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一审判处被告人童某死刑,20111212日,被告人童某及同案被告柏某均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刑一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第三次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24月受陕西省法律援助中心指定,陕西睿思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任本案上诉人童某贩卖、运输毒品上诉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围绕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及童某的上诉理由,通过会见上诉人童某,了解案件情况。并详细审阅童某8次供述及同案被告人某5次供述,逐步寻找本案的辩护方向。辩护人以同案被告人柏某的供述,并与上诉人童某的供述相互印在作为突破口,认为一审对第一宗200克毒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在案卷中敏锐的发现了对上诉人有利的证据,而公诉机关并未向法庭提交。在对案情有了全面的了解后,针对一审判决,提出了三点辩护意见:1、本案一审判决中指控上诉人贩卖、运输200克毒品的犯罪事实,证据方面存在不足,不能够认定;2、关于贩卖、运输805克毒品的毒资来源,不能排除的合理怀疑;3、上诉人存在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尽管此案错综复杂,但经过艰苦的努力,取得了可喜的成功。依靠辩护人全面的工作及对法律案情的详细掌握,最终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全部被合议庭采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童某的死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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