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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崇雯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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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妹们,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
更新时间:2012-10-25

初秋的一天下午,一位妇女走进了律师事务所大门,咨询有关离婚问题,我接待了她。说着说着她就伏案哭泣起来。

她叫王莉(化名),与陈明(化名)在单位组织的一次旅游中认识。当时陈明是上海人,而王莉在外地工作,经过多次的写信沟通,两人感情慢慢升温。最终王莉不顾家人的质疑和反对,只身来到了大上海。不久,王莉和陈明就到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

二人世界的生活维持不久,王莉怀孕了。一直想要一个孩子的陈明高兴极了,并同意王莉把自己的妈妈从外地叫到上海来帮忙。老人到了上海后,老人的生活习惯让陈明难以接受,陈明与王莉发生了激烈的争吵。老人看出来小两口是在为自己闹矛盾,自己提出来先回去住一段时间,有需要帮忙再过来。老人走了,有一天,王莉回来的时候捂着肚子,淡淡地对陈明说我去流产了。陈明一再追问,王莉说是自己生气,不高兴就流产了。陈明简直如晴天霹雳,一下子呆坐在床上,半天说不出话来。

从那以后,陈明和王莉开始经常为了琐事争吵,后来索性分居了。有一天两人又为了一件小事发生了争吵,陈明直接提出来我们还是离婚吧,王莉不同意,陈明冲上来就是一记重重的耳光。随后又扑上来对王莉一顿拳打脚踢,王莉被打得鼻青脸肿。王莉哭着跑出了家门,晚上就住在朋友家里。第二天她就来到律师处咨询。王莉很关心:像她这种状况是否可以经法院判决离婚?可否要求陈明赔偿?可否在分割共同财产的时候多分?面对哭的眼镜红肿的王莉,我认真回答了她的问题。根据目前婚姻法第32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根据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另外,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为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王莉一边听着我的解释,一边不停的点头,我告诉她,如果下次再遭受家庭暴力的话,应该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莉决定回家好好和丈夫谈谈,婚姻能够挽回就挽回,否则也没有什么好留恋的。回家后,王莉看到陈明在阳台上一直在接电话而且说说笑笑,就上前质问他在和谁打电话,陈明挂断电话就开始责骂王莉,对王莉又是一顿拳打脚踢,这次王莉直接拨打了110报警,派出所民警到场后将两人带到了派出所,做了询问笔录后就给王莉开了验伤单验伤,陈明也承认自己动手打了王莉。

夫妻二人再次碰面已是在离婚案的法庭上,王莉聘请我担任她的离婚诉讼案件代理人。我在法庭上出示了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和医院的验伤记录,法庭经审理认定陈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家庭暴力情况,支持了王莉提出的赔偿主张,并在共同财产分割时对遭受家庭暴力的王莉进行了多分。

王莉的离婚诉讼结案了,她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周围还有很多这样的“王莉”,他们正遭受着家庭暴力,但没有勇敢地站出来维权。相信王莉的故事会给我们的妇女姐妹们带来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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