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段崇雯律师
上海-上海
从业22年 主办律师
9
好评人数
771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法定继承权纠纷案例之一
更新时间:2017-09-18

【案情摘要】:
原告赵一X(系化名)、赵二X(系化名)系姐妹,系被告赵三X(系化名),三兄妹因其亡故父母遗产继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其中父亲于2013年3月去世,母亲于2014年1月去世,父母去世前遗留坐落于上海市徐汇区一处拆迁安置房产,产权人系原被告父母,还遗留银行存款80万元,目前在被告处保管。两原告向法院提交了父亲及母亲的死亡证明,房屋权属证明。
而被告则辩称:上海市徐汇区一处拆迁安置房产系父母遗产,父亲在去世前将80万元存款单据交给自己,目前父亲及母亲去世前未留有遗嘱,自己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多分遗产。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的系争焦点是:

1、 遗产分配的方案;

2、 被告是否应当多分遗产。

【法院认定及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故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被告称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未提交充足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法院对此不予认可,故原、被告应当平均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法院最终判决系争房产及银行存款八十万元在两原告及被告各得三分之一。

【律师视点】: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根据上述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据此,尽主要扶养义务",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在生活方面承担了主要劳务,或主要负担其生活费用。有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长期生活在一起,相互照顾体贴。对以上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在本案中,被告辩称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是因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无法得到法院认可,导致其未能多分遗产。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
段崇雯律师
您可以咨询段崇雯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771 人 | 上海-上海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