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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平平律师
河北-廊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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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无需返还彩礼
更新时间:2012-10-25

20084月,原告王某与被告秦某(女方)经人介绍相识,2008917日,二人登记结婚,200910月生一子。夫妻共同财产有电脑、电视机、DVD、电脑桌椅、金银首饰等。双方曾多次协商离婚事宜未果。201116日,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生子归其抚养,由女方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700元;由女方返还男方彩礼45000元;家庭共同财产平均分配;诉讼费由女方承担。

律师办案思路:鉴于女方同意离婚,也同意孩子由男方抚养,但对财产分割有不同意见,据此,律师提出双方已经结婚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等有关规定,男方无权要求返还彩礼,且彩礼实际上全部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治疗疾病,抚养孩子。

经主审法官和律师共同努力,耐心做工作,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双方同意离婚,婚生子随男方生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女方每月可探视两次,财产依法分割,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刘平平律师:1378547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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