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王玲律师
广东-深圳
从业1年 主办律师
0
好评人数
0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深圳劳动法律师|深圳劳资纠纷律师|深圳企业法律顾问|劳动仲裁答辩状怎么写
更新时间:2012-10-25

上诉人:深圳市***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陈某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双倍工资、年休假、加班费)

答辩状

(201*)深中法劳终字*号

答辩人:陈某

陈某(以下简称:答辩人)与深圳市***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根据事实及有关证据材料,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上诉人未安排答辩人2009年7月8日至2011年8月15日年休假,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安排答辩人休了年休假,如由答辩人提交的年休假申请或经答辩人签字确认的年休假安排等。

上诉人仅提供了由其单方面制作的春节放假通知,称该通知所表示的放假日期即为带薪年休假。答辩人承认有春节放假的事实,但答辩人也一再强调春节假期属于法定节假日,并非年休假。

二、上诉人长期安排答辩人周六加班而未支付加班工资。

1、答辩人提交的邮件反应了上诉人长期安排答辩人周六加班的事实。且本案中,上诉人在一审阶段已提交的工资表为答辩人证明了加班事实的存在。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工资表中反映了两个事实:第一,工资表中的出勤状况一栏显示答辩人长期出勤天数多于22天;第二,部分工资表显示出勤天数超过当月法定上班天数时,考勤状况仍然为非全勤。这两个事实可看出上诉人处每月实际上班天数多于法定上班天数,即存在加班事实。该事实与上诉人一直主张的没有加班之说互相矛盾,而上诉人又未能在庭后提交有效的考勤表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2、另,上诉人在一审阶段称答辩人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其他津贴补贴-其他扣费项目”,且一直称不存在加班事实,实行的是周一至周五上班的标准工时制;而在上诉状中,上诉人又称双方约定的为包月工资。前后说法互相矛盾,无法自圆其说,这充分说明上诉人仅根据案情需要来编造事实,意图逃脱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

3、关于一审法院要求上诉人庭后提交的考勤表。鉴于上诉人在一审期间出现自相矛盾的主张,一审法院要求上诉人提交考勤表。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制作考勤表且保存两年以内考勤表的义务,法院为了查明事实以维护劳动者的利益,有权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考勤表。

且根据《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答辩人已经提供邮件证明了加班事实的存在,更何况本案中,系上诉人自身提交的证据反映了加班事实的存在,根据法律“举轻以明重”的原则,上诉人更有承担举证责任的义务。而上诉人未能提交有效的考勤表,其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综上,一审法院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框架内主动查明事实,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该条请求。

三、上诉人未与答辩人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上诉人未提交有答辩人签字的书面劳动合同,认可了没有与答辩人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而上诉人提交的证人证言与其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事实上,上诉人从未主动要求与答辩人续签过劳动合同。

另,当劳动者不配合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取证后,法律赋予了其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权利。但本案中,上诉人既未能证明未签订合同是由于答辩人的原因,也没有解除与答辩人的劳动关系,故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四、上诉人应支付答辩人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用。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上诉人应当承担答辩人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用。

综上,上诉人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请求,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王玲律师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