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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曦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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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1-03-30

丁某(男)与李某(女)二人共同购置了一处房产,以李某名义贷款,双方共同出资付首付款、装修款、家电、家俱。其中,丁某支付二十余万元,二年后,双方因产生纠纷而签下协议处置该房产,双方协议,房产证下来后,将房屋出售或拍卖,所得价款扣除双方出资后,亏损部分由双方均摊。
房产证下发后,经丁某多次催促,李某仍不肯按双方协议处置该房产,无奈,丁某将李某诉之法院。
作为丁某代理律师,我方向法院说明了事实,并举了相关证据,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由原告按照双方协议中约定购买共有财产。
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共同购买了位于一套商品房,之后,双方于2005年11月13日就其双方共同财产的出资及相关处理问题签订了一份协议,双方约定将共同房产出售。而时至今日,被告一直推托不肯依据双方协议中的约定将房屋出售。原告无法行使应有的权利,目前,房产证已经办理完毕,所以,依照协议中第九条约定:房产证下来后,房屋出售双方有优先选择权,价格按购买时的原价计算,另加装修、家具、家电费用,原告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二、原告的优先购买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原告请求法院判决按照双方投资份额分割共有财产
在原、被告的协议中双方首先明确了双方对于购房、装修、购买家具等事项共同出资了31万元,其中原告出资18.1万元,被告出资12.9万元。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外,视为共同共有。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基于事实及法律的规定,请求法院对双方共有财产按照出资份额进行分割。
经过三次开庭后,法院判决,由李某支付丁某共计三十八万余元,判决结果达到了丁某的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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