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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惠明律师
福建-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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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工程款纠纷)
更新时间:2009-02-11
答辩人
被答辩人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加工承揽合同至今尚未结算。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06年4月7日签订了《铝合金卷帘门制安施工合同》,约定:武夷新天地门窗项目(6#、7#、15#、16#、17#、18#、19#及综合楼)由甲方(答辩人)委托乙方(被答辩人)制作安装,制作安装进度须满足业主的总进度要求,并对成品进行保护;乙方必须服从项目经理林萍的管理;违约责任:乙方若未能完成以上的工作内容,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若因施工不当引起的材料破损,乙方应负全责。 合同签订后,被答辩人履行安装铝合金卷帘门的工作中,未能按照业主的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任务(工程总面积为近3千平方,答辩人在6月4日之前多次催促被答辩人加快工程进度,但被答辩人两个月仅完成不到2千平方,导致剩下近1千平方必须压缩在4天时间,按照被答辩人的现状根本无法完成),业主为了确保工程进度,强烈要求答辩人写下承诺书,向业主保证综合楼铝合金卷帘门在6月8日全面完成,每延迟一天罚1万元。-答辩人为了不承担违约责任,无奈之下,只好于6月4日与李昌发签订合同,将综合楼卷窗门安装工程另行委托李昌发安装,按双方签订的合同产生的费用为15263元。
被答辩人完成6#、7#、15#、16#、17#、18#、19#楼的铝合金卷帘门的安装工作后,在产品未交付业主之前,业主在施工监督中发现产品出现故障,要求答辩人维修,答辩人及时通知被答辩人予以维修,但被答辩人不予维修,业主无奈之下另行委托他人进行维修,造成业主工程款迟迟不能支付答辩人,且要答辩人支付维修费用,至今未与答辩人办理结算,从而导致答辩人也无法与被答辩人结算。
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称,答辩人指派彭冬对被答辩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现场测量,毫无事实根据,答辩人从未指派彭冬进行现场测量,工程量至今没有结算。
二、答辩人已支付被答辩人工程款……元(含支付……元)。
综上意见,请求人民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八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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