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虞惠明律师
福建-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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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反诉状(工程款纠纷)
更新时间:2009-02-11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垫的武夷新天地门窗项目(6#、7#、15#、16#、17#、18#、19#及综合楼)维修费用   元;
二、判令被告赔偿因拖延工期导致原告无法按期收取业主的工程款产生的损失   元;
三、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4月7日签订了《铝合金卷帘门制安施工合同》,约定:武夷新天地门窗项目(6#、7#、15#、16#、17#、18#、19#及综合楼)由甲方(原告)委托乙方(被告)制作安装,制作安装进度须满足业主的总进度要求,并对成品进行保护;乙方必须服从项目经理林萍的管理;违约责任:乙方若未能完成以上的工作内容,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若因施工不当引起的材料破损,乙方应负全责。
被告完成6#、7#、15#、16#、17#、18#、19#楼的铝合金卷帘门的安装工作后,在产品未交付业主之前,业主在施工监督中发现产品出现故障,要求原告维修,原告及时通知被告予以维修,但被告不予维修。业主无奈之下另行委托他人进行维修,产生的维修费用  元要求原告承担。
原告认为,被告承揽,卷帘门安装工程应当保证安装质量,在业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和故障应予以维修,且在验收合格并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负有保修的义务,但是被告安装的的卷帘门工程出现问题后,被告却不予重新返工和维修,导致该工程一直未被业主验收通过,现业主另行委托他人维修产生的费用理应由被告承担,该项费用系原告代垫,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该项费用。
合同签订后,被告履行安装铝合金卷帘门的工作中,未能按照业主的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任务(工程总面积为近3千平方,原告在6月4日之前多次催促被告加快工程进度,但被告两个月仅完成不到2千平方,导致剩下近1千平方必须压缩在4天时间,按照被告的现状根本无法完成),业主为了确保工程进度,强烈要求原告写下承诺书,向业主保证综合楼铝合金卷帘门在6月8日全面完成,每延迟一天罚1万元。原告为了不承担违约责任,无奈之下,只好于6月4日与李昌发签订合同,将综合楼卷窗门安装工程另行委托李昌发安装。由于被告的拖延和对所承揽的工程在出现问题后不能及时维修,造成业主迟迟不能验收,因此,直接影响到原告工程款的结算,导致原告  元的工程款至今没有收回,由此所产生的损失      元应由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反诉请求。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反诉人:
二○○八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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