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答辩人巩某某曾在被答辩人廊坊市某某餐厅工作16个月。工作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其上社会保险,没有加班费。后被无故辞退。巩某某向广阳区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经裁决某某餐厅应支付巩某某各项费用24500元。某某餐厅不服裁决,向广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人代理巩某某提交了此答辩状。
答 辩 状
答辩人:巩某某,男,汉族,1978年11月4日生,甘肃省康县大堡镇巩集村巩集社人。
联系电话:18031626770
被答辩人:廊坊市某某餐饮有限公司
地址: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69号市委党校院内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
联系电话:0316—2026661,13231635050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起诉劳动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一、被答辩人否认和答辩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应依法予以驳回。
2010年12月6日,答辩人经人介绍,到被答辩人经营的萨拉伯尔餐厅做服务生工作。期间,向被答辩人交纳了100元服装押金,领取了工作服装,以现金的方式每月领取约2000元的工资。答辩人为被答辩人做了两次餐饮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2012年4月17日被答辩人辞退了答辩人。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处联系工作16个月零10天。这些事实已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同时被广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被答辩人予以否定,于法无据。
二、被答辩人违规用工并违规辞退答辩人,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处工作期间,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完成了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但被答辩人违法用工,没有和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占用答辩人的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但不给一分加班费用,还克扣答辩人的工资。最终未作任何岗位调整和提前告知,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强行辞退了答辩人。
2012年4月,答辩人向广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依法确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裁决被答辩人支付24500元赔偿金,部分维护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但被答辩人罔顾事实,缺乏诚意,推卸责任,提起诉讼。在此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同时判决被答辩人支付因违规用工所应承担的以下五项费用:
1.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22000元;
2.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10240元;
3. 各类加班费20700元;
4. 拖欠被告的工资2363元;
5. 违规解约赔偿金6000元。
以上五项共计人民币61303元。
此致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巩某某
代理人:王国军
二0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