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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晓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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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提出离婚女方索要五万青春损失费,女方实施暴力男方免除五年子女抚养费
更新时间:2012-10-21

简要案情:

青岛市南区阮某2007年8月在旅途中与威海女青年刁某相识,很快发展为恋爱关系,并与2007年12月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2008年12月生有一子,女方以生子有功为由变本加厉对原告进行侮辱,与原告的父母在福建老家生活期间,经常无故殴打谩骂原告的父母,被告的侮辱谩骂曾导致原告母亲自杀未遂的恶果,被告的行为让老家的亲戚朋友深恶痛绝。无法继续在原告老家生活下去的被告,在2009年10月来到青岛,居住不到三个月到原告单位大闹四次,多次打伤原告,且毁坏了部队的公共物品。2010年初原告阮某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分居,经过单位组织反复做工作无法和好,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同意,但要求所有财产归她,孩子归她抚养,另要求原告赔偿五万元的青春损失费。

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原告方列举大量的证据和事实,充分证明被告脾气暴躁,存在虐待老人和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法官和双方代理人做了大量劝和工作,但是,双方均表示难以共同生活,要求离婚,最终在法庭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均作了让步,调解内容为“婚生儿子阮小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付给被告子女抚养费75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至;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免除原告五年的子女抚养费”。

代理分析: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离婚案件,特殊的原因是离婚的理由以女方对男方实施家庭暴力为突破口进行诉讼,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法律问题。

一、被告提出的五万元青春损失费有无法律依据,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婚姻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被告提出的五万元青春损失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男方要求离婚的理由能否成立,法院是否能够判离。

<<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原告方向法庭提交了大量的证据,证明被告对原告和原告家人实施了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男方要求离婚的理由成立,法院应当判决离婚。在审判实践中,对男方因为女方实施家庭暴力而主张离婚,也多采取支持的态度。

三、法庭调解是否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

《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据此,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在进行调解时,审判人员必须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对双方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宣传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伦理道德,对有过错的一方进行批评,对无过错的一方进行疏导。感情尚未破裂,但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判决不准离婚;双方感情确己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的,则应做好调解离婚的工作,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判决准予离婚。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作为代理人在与同仁们分析案情的时候,针对本案的几个焦点问题进行了研究。1、男方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方能否以家庭暴力的理由主张离婚,在这方面婚姻法并没有具体明细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一般都是认为家庭暴力都是男方针对女方实施的。作为代理人,认真研究了相关法律规定,查阅了大量类似案例,认为原告属于家庭暴力的受害方,有法可依,并在庭审中出示大量的证据证明,为案件的最终调解奠定了基础。2、接受案件后,我们发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基本破裂,但是感觉原被告双方均系年轻人,容易冲动,孩子年幼,父母离婚对孩子的成长不利,我们庭前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劝和工作,没有取得效果。庭审中我们积极配合法庭多次进行法庭调解,被告仍然极不冷静,拒不认错,双方均要求离婚。调解失败,离婚的结果也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

婚姻本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成功的婚姻有益于双方本人和他们的家庭幸福美满以及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不幸的婚姻对本人、家庭、子女都难免是持久的感情伤害,有时甚至酿成社会事件。所以,我们要在代理离婚案件的诉讼中始终坚持调解劝和工作,本案的调解失败虽然是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归宿,仍然不是我们愿意见到的结果。在此,我也想对年轻人说一声,在选择人生伴侣的时候一定一定要慎之又慎,充分了解沟通,不要暂时被对方的表面现象所迷惑,尤其注重道德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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