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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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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受害谁来赔
更新时间:2012-10-18

孙某和郭某同为某中学教室,交情甚好。2006年8月26日,郭某因其子考取大学而设宴,孙某和郭某之侄同为郭某帮忙,其后均在郭某家中饮酒,酒后处于醉酒状态的郭某侄子手持菜刀而出,在行至院中与孙某相遇,将孙某砍致重伤,后孙某在医院经抢救脱险,并支付医疗费25000余元,其伤经法医评定为伤残八级。2007年4月,郭某侄子因伤害罪被判刑罚后,孙某又于2007年5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责令郭某及其侄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及精神损失上海抚慰金等计56000余元。

  本案中,郭某因其子考取大学而设宴,郭某之侄为郭某帮忙,此种行为显然属于帮工。尽管发生侵权行为时,宴会已经结束,但是仍然应当认为构成帮工活动,因为在实践中,在帮工的事务完成之后,通常被帮工人都会设宴招待,以示感谢.从这一意义上讲,依据我国民间通常的风俗习惯,该过程是帮工活动的自然延伸.其显然与帮工活动存在内在联系.再者,孙某和郭某的倒子在郭某家中饮酒,其并未脱离帮工地点.而基于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在此情形下,被帮工人往往还有一定的支配帮工人的权利.因此,本案中的情形可以认为构成被帮工人的责任.故而,应当由郭某作为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郭某侄子致人伤害的行为是出于故意,因此郭某在承担赔偿责任后还可以向其侄子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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