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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雅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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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山益科技有限公司诉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 有限公司案(代理原告)
更新时间:2012-10-15
基本案情:

济南山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山益科技)于2010年12月前陆续向南通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称南通建筑济南分公司)承建的济南银座中心和谐广场供防水砂浆产品,材料总价款为760500万元。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称南通建筑总公司)于2011年1月29日向山益科技付款400000元,尚欠360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不予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2年5月18日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

立案后,被告南通建筑总公司未出庭,南通建筑济南分公司出庭参加诉讼,并同意原告主张债务由其全部承担。经法庭调解,南通建筑济南分公司同意分期支付剩余货款,调解书生效后15日内支付200000万元,剩余160500元于中秋节之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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