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某某系山西玉皇醋厂个体工商户,长期向济南金辉副食调料经营部供货(负责人为胡某某),截止到2007年累记货款达15万元。布某某多次催要,对方均以各种理由推托。因布某某家在山西太原,故于2011年4月委托本律师全权代代理此案。律师接受委托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因对方住址不详,法院不予立案。后通过向工商部门调取对方工商登记材料,找到准确的送达地址。
立案后,律师与对方多次协商,对方同意支付所欠全部款项,并随即将货款过付。布某遂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