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拍卖行因与张某的债务纠纷被张某诉至法院,一二审后拍卖行败诉,在执行程序中,拍卖行用实物折抵欠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于疏忽未将双方的和解协议归档,后在全国法院系统清理执行积案的过程中,该案执行法院依职权重启执行程序,该拍卖行不服并提出执行异议。庭审过程中,我方坚持认为之所以该案未作执行终结处理是因为原执行法院的工作疏忽未将双方和解协议归档,责任不在拍卖行一方,且拍卖行在该案中将实物作价补偿的做法也并无不当况且实物加现金与拍卖行所负的债务基本相当,双方的和解协议是双方对于自身权利义务的正当处理,其中并不存在欺诈、显失公平等情形,要求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后该案被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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