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陈某向被告曹某购买了江苏樱花牌燃气热水器一台,被告曹某之子曹某龙将热水器送至原告张某家中,并进行安装。曹某龙安装热水器时未按燃气热水器安装说明书要求,在热水器的烟道口安装排烟管道。1月10日晚,陈某使用该燃气热水器洗澡时,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另查明,被告曹某经销的江苏樱花牌燃气热水器是由被告中山市思念电器厂生产,未给热水器配备排气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曹某作为销售方提供了产品,并由其子曹某龙进行安装,在该热水器未配备排气管的情形下仍然为原告进行安装,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应承担70%的责任。被告思念电器厂作为产品的生产商,其未按国家标准配备排气管,存在过错,对陈某的死亡应负连带赔偿责任。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热水器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应当向安装人员了解有关产品的安装情况并认真阅读有关产品说明书,掌握产品的使用方法,但陈某未完全尽到相关义务,应承担30%的责任。因陈某的死亡给原告造成精神痛苦,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原、被告的过错程度,并结合当地的经济水平,法院酌定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周 军 姚立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