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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州交通案件代理词
王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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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新奥能源物流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虽然我方遭受了更大的财产损失,但是我首先还是要对原告刘军锁先生杨小燕女士的遭遇表示同情,对二位所受到的伤害表示慰问。希望二位尽快养好伤病,在勤劳致富的道路上一路顺利。下面我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本次交通事故诉讼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严重失误,不能作为民事损害赔偿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公安机关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的文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该客观真实地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但是反观我们手里所具有的这份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51号)《事故认定书》,我们认为其对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对事故成因分析不明,对事故责任划分错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规则,不能作为民事损害赔偿的证据。

1、对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对我方车速认定有误。《事故认定书》(51号)认定我方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构成超速驾驶。但是从我方事故车辆GPS导航系统所反映的数据来看,事故发生时即2271752分,我方车辆的行使速度为20公里,而相关交规要求当时的条件下车速不能超过30公里。众所周知,GPS系统即全球卫星定位系统,被称为汽车上的黑匣子,它是利用GPS卫星向地面目标发射定位信息,经过GPS处理系统处理后,将车辆位置及特征信息通过无线网络传到指定的控制中心。系统可以将被监控车辆的运行轨迹自动记录下来,并能重复播放,为事后的案情分析或处理提供可靠证据。其中进行速度值统计和绘制曲线图是其中一个重要功能,我们可以据此按时间段查询统计单一车辆行驶速度情况并通过电脑读取出来。现在我方所提供给法庭的就是发生事故的车辆返回我方后通过电脑导出来的速度值统计和曲线图。这是原始的仪器资料,其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不容质疑。事故发生后,交警没有对我方车辆进行速度测定,我方驾驶员当时所做的笔录是在精神高度紧张在交警的诱导下作出的,当时的表述是“可能是40-50迈,”既然可能是也可能不是,是与不是只有通过科学的数据来说话。而现在唯一能够显示出科学数据的就是这个车辆监控管理系统了。

2、对事故原因认定错误。事故认定书认为由于我方车辆的超速和超车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此认定与事实根本不符。其一,我方车辆所超越的是停在停车道上车辆,而非正在行驶的车辆。在正常行驶的情况下超越停在路边的车辆非法规所禁止的行为,而是必须且只能如此的行为,否则我方车辆没有办法继续行驶;其二,我方车辆超越停驶的车辆后,已经归入右侧的机动车通行道路,在规定的道路上正常行使。从我方所提供的事故现场的照片中可以清晰的看出来,我方的车辆在黄线以右,和道路右侧的隔离带距离很近且几乎平行。这足以证明我方的车辆是在规定的道路上正常行使,没有违规行为;其三,在这种情况下两车相撞,唯一的可能性就是原告的车辆主动冲向了我方的车辆,撞上了我方车辆车头的左侧,且撞击的力量巨大,我方的车头受强烈撞击后向右撞到了隔离带上,随之又被弹了回来。造车了车头左右两边都受到了严重的损坏。

3、对事故责任划分错误。事故认定书认定我方承担这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这正是基于以上认定的错误而作出的错误的认定。

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不具有当然的证明力。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鉴定结论,虽然是由公安机关制作,但它仍然是证据的一种。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其证明力没有优先性。除了要接受控辩双方质证、辩论以外,法院还要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如现场勘查、检验笔录、证人证言、其他的鉴定结论等综合判断,要注意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人的资格和水平、是否应当属于回避的情形,认定书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可靠等。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案件作出采信或不予采信的决定,必要时还可以要求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总而言之,在诉讼中,不能迷信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

二、原告要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我方的全部损失

基于以上分析,在此次事故中,我方既没有事实上我方车辆既没有超速驾驶,也没有违规超车,事故的发生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原告违反交通规则,超速驾驶,技术不佳,转弯时心慌意乱操作失误,致使其车辆撞向了我方的车辆,在此次事故中应承担全部的责任。由于原告的严重违规,在其自身人身及财产受到损失的同时,也给我方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其中包括车辆修复费用150083.44元,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车辆停驶期间营业利润损失为276470元,两项共计426553.44元人民币。反诉人请求人民法院判定被反诉人承担自身损失的同时,赔偿反诉人所有的经济损失。

我方的经济损失分别如下:

1、车辆修复费用150083.44元,有配件报价单和维修税务单为证;

2、车辆停驶期间营业利润损失为138235元。2007621日,经廊坊益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从227日事故发生之日到车辆被当地执法部门扣押至531日,车辆停驶期间我方造成的营业利润损失为138235元。

两项损失合计288318.44元。有新奥能源物流有限公司车辆事故损失估算报告为证。

以上是我方的代理意见,请法院结合案情实际,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新奥能源物流有限公司

代理人:王国军

00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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