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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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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巨额拆迁款引发的兄弟诉讼
更新时间:2012-09-13

案件基本事实:2010年2月王氏兄妹四人(王花、王成、王林、王丽,均为化名),继承了父母遗留的房屋四间,由于不能每间房屋单独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四人签订了房屋分配的协议书,约定两间房屋登记在王林名下,其中一间归王花所有,另两间房屋登记在王成名下,其中一间归王丽所有,房屋管理部门向王成和王林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2010年3月王花、王林、王丽与王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三人将各自所有的房屋均出售给王成,房屋出售价格为每间房屋十万元。因两间房屋登记在王林名下,为办理过户登记之需要,三人中仅王林与王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另二人仅与王成存在口头房屋买卖协议。各方就卖房事宜达成协议后,王成向王林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当时因资金紧张,王成向王花借款2万元凑足了10万元支付给王林,王林出具了收到十万元购房款的收据,而王花和王丽的购房款则未能及时支付,王成与三人达成购房协议后一直占有、使用上述房屋。2010年8月王丽的孩子上学需要资金,王成向王丽支付了2万元购房款,但未出具收据。2011年8月,上述房屋被拆迁,拆迁款全部由王成领取,同月王成向王花支付购房款10万元,王花向王成出具了收据,收据均载明收到王成北房一间10平米房款10万元。同月王成向王丽支付购房款8万元,连同此前支付给王丽的2万元王丽向王成出具了10万元的收据,收据载明收到北房一间10平米房款10万元的。在支付完毕上述款项后,王林、王花、王丽均向法院提起诉讼,王林主张要求撤销其与王成的房屋买卖合同,目的在于合同撤销后再进一步提出分割房屋拆迁款的目的。王花、王丽则起诉直接要求分割房屋拆迁款,王成委托创为律师事务所刘春梅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加了上述诉讼。

在王林诉王成一案中,王林认为其与王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受王成胁迫之下签订的、合同应当被撤销。刘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受胁迫而签订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但王林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签订合同是受胁迫而为,再者法律对可撤销的合同规定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即受胁迫者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起合同撤销之诉,如果超过一年未向法院起诉则丧失要求撤销的权利,本案王在合同签订的一年内并没有向法院主张撤销合同,因此即使受胁迫其也丧失了合同的撤销请求权。另,当时房屋办理过户登记之时,王林还协助王成签订了另一份赠予合同,用于避税。如果说王林签订买卖合同之时受胁迫,其在过户之时却又配合王林签订了赠与合同,这未免不合逻辑。综上,王成取得房屋所有权符合法律规定,王林要求撤销合同的主张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在审理后,支持了刘春梅律师的意见,驳回了王林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王花、王丽诉王成要求分割拆迁款一案中,王花、王丽主张分配拆迁款的依据是四人签订的关于房屋分配的协议,协议约定每人拥有一间房屋,而拆迁款全部由王成取得,王花、王丽分文未得。

刘春梅律师认为,王花、王丽均与王成存在口头房屋买卖合同,且王成已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房屋也已办理了过户登记,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王成系原拆迁房屋的合法的所有权人,其取得拆迁款是合法的,二人无权要求分配拆迁款。王花、王丽否认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声称收到的款项10万元系王成支付的部分拆迁款。针对王花、王丽的主张,刘律师逐一进行了反驳。

对于王花的主张刘律师认为,王花的一间房屋登记在王林名下,在王林与王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时,王花知情并且同意将登记在王林名下的一间房屋一并过户给王成,且王成在购买王林的房屋时还曾向王花借款2万元(王花承认王成借款的事实,但声称不知王成当时借款用途),房屋过户后一直由王成居住、使用,王花未向王成主张过任何权利。再者,王成取得拆迁款后向王花支付了购房款10万元,王花出具了收据,收据载明收到北房一间10平米房款10万元,虽然王花否认10万元是购房款,但其未提供任何相反证据来证明此款系王成支付的部分拆迁款,这一切都证明了王花对王成与王林的买卖合同知情并同意将房屋过户至王成名下。另外,10万元的购房款在王花、王丽与王成达成购房协议之时是高于市场价的。

王丽的一间房屋登记在王成名下,在王丽与王成达成购房协议后,王丽所有的房屋无需再办理过户登记即归王成所有。王成在房屋拆迁之前向王丽支付了2万元的购房款(王丽声称该2 万元系王成赞助其子上学,但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主张),于房屋拆迁之后向王丽支付了8万元,王丽一并出具了收据,收据载明收到北房一间10平米房款10万元。王丽声称收到的也是部分拆迁款,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法院在充分听取了双方意见,结合本案相关证据,认定了王成与王花、王丽存在口头房屋买卖合同,且合同已履行完毕。驳回了王花、王丽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律师点评:签订合同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避免口头合同带来的举证困难。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口头合同的存在及合同的主要条款,口头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经过律师的充分举证与说理,法官最终认定了口头合同的存在,维护了王成的合法权益。但希望读者通过本案认识到书面合同的重要意义,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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