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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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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将共有房屋无偿过户给母亲,行为无效
更新时间:2012-09-07

案件基本事实:李某(女)与宋某系夫妻关系,李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委托创为律师事务所刘春梅律师向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为与宋母共有的一处房产,其中宋母的共有权份额为20%,另80%的共有权份额登记在宋某名下。李某提起离婚诉讼后,宋某将登记在其名下的80%的产权份额无偿过户给宋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房屋管理部门向宋母重新发放了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证书上记载该房屋为宋母单独所有。

刘春梅律师认为,登记在宋某名下的该房屋80%的产权份额实际为宋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宋某在未经李某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将该产权份额转让给他人。且宋母主观上并非善意、亦未支付任何对价,因此宋母不构成法律上所谓的善意取得。为保护李某的合法权益,刘春梅律师代理李某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宋某将80%产权份额过户给宋母的行为无效。

法院审理过程中,宋某抗辩称,最初购房系全部由宋母出资,其未经宋母同意擅自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上填加了自己的名字,该行为是无效的,房屋实际应为宋母个人所有。刘律师认为,购房行为发生在婚后,如无相反证据应当推定登记在宋某名下的房屋产权份额为李某与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而宋某及宋母未对宋母出资提供任何证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宋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未经李某同意,宋某的行为系无权处分,而在无权处分的情形下,如果宋母构成“善意取得”则产权份额过户给宋母的行为就是合法的。而善意取得是要符合一定法律要件的,首先,宋母需为善意,其次,宋母需支付相应对价即宋母不应无偿取得权利,再者,相关权利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宋母显然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律要件,李某与宋某正在进行离婚诉讼,宋母此时接受宋某转让的产权份额,其无疑是在帮助儿子转移财产,因此其主观上不具有善意,其次,其接受权利转让也没有支付任何对价,而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其取得权利应是有偿的。因此,宋某将夫妻共有所产权份额无偿转让给宋母的行为应当被认定无效。

法院最终支持了刘律师的观点,判决确认宋某无偿转移房屋产权份额的行为无效。判决后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刘春梅律师点评:夫妻共有的重大财产的处分需经另一方的同意,否则可能构成无权处分行为,此时若接受权利一方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律要件,则相关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从而产生财产返还及损失的赔偿的法律后果。本案法院将宋某的行为认定为无权处分,认定宋母不构成善意取得,最终作出了正确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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