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李某因抢劫出租车司机,并将出租车司机杀害。在一审时,控辩审三方均没有提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于是德州中院一审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我们二审介入该案,通过查阅卷宗材料,并多次会见被告人李某,认真核对相关事实和证据后,认为被告人有可能构成自首,其案发后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问题的司法解释,并在二审开庭时充分论述了李某有自首情节这一辩护意见,省检出庭检察员当庭予以认可,最终省法院采纳了辩护人该辩护意见,并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改判其死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