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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中彬律师
河南-南阳
从业23年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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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更新时间:2012-09-12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1)南民一终字第6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延峰(又名牛峰),男, 1977年6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南阳市高新区百里奚街道办事处靳岗小区。

委托代理人尹玉凤,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振山,男, 1939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南召县石门乡黑龙村簸箕掌南组295。

委托代理人罗中彬,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牛国顺,男,成年,住南阳市高新区百里奚街道办事处靳岗小区。

委托代理人尹玉凤,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牛国顺与被上诉人谢振山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2011)宛龙高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牛延峰、牛国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牛国顺的委托代理人尹玉凤,被上诉人谢振山的委托代理人罗中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被告牛峰系被告牛国顺之子。被告牛国顺在光武西路经营废旧木料收购、买卖生意,原告平时在被告的木料收购点装卸木料、为原告收购的木料拆方木。拆方木时由被告按天给原告支付工钱,装卸木料时由被告牛国顺或来被告牛国顺处买卖木料的客户按车支付装卸费。

2010年11月17日晚,原告在被告木料收购点拆方木时,因有人购买木料,被告牛国顺儿媳妇蔡发层喊原告装运木料,在装车过程中由于需要移动车辆,因在车上千活的原告未下车,蔡发层即发动车辆向前移动,致使原告站立不稳,从车上摔下受伤,被告牛国顺、蔡发层等人立即将原告送往中建七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一、胸部损伤;l、肺挫伤;2、双侧胸腔积液;二:胸5、8、11椎体压缩骨折。原告2010年12月25日出院,支出医疗费2598元。原告住院期间由儿子谢付生、谢付有、谢富东等轮流陪护,谢付生、谢付有、谢富东等从事木工工作。

诉讼中经本院委托鉴定,2011年3月15日南阳溯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了宛溯司鉴所【2011】临鉴字第8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的伤残程度属八级。原告支出检查费70元、鉴定费650元。

事情发生后,被告牛国顺向原告支付了3300元。

诉讼中原告提交了证人顾建国、翟文秀、白连魁、谢付生、谢付有、谢富东的证言,‘其中谢付生、谢付有、谢富东是原告儿子,证人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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