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芶艺文律师
云南-大理
从业13年 主办律师
4
好评人数
324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工伤赔偿和解协议是否能再起诉
更新时间:2012-09-11

【案情】

2009年7月,甲到乙公司上班,在工作期间不慎坠楼摔伤,左腿高位截肢。住院期间,公司负担了全部医疗费用。2010年1月甲与乙公司达成了《关于甲因工受伤的处理协议》:乙公司一次性给予甲经济补偿5万元。2011年3月,市残联发给甲《残疾人证》甲残疾等级为二级。2011年4月,甲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

因甲与乙公司在工伤事故发生时签订了一次性了结补偿协议,公司已经履行了支付义务,甲的申请不予受理。

【一审判决】

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二审】

1、申请撤销该协议,原因:该协议因甲对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处于不明状态,导致轻易与公司订立了协议,甲处分权利的行为存在瑕疵,故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且协议约定的赔偿过分低于甲依法应获得的赔偿金额,此协议履行的后果明显不利于甲,故依法此协议应因显失公平,予以撤销。

2、乙公司与甲签订的5万元补偿金,与受《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工伤保险法律关系具有质的差异,不能互相替代。

3、公司以该协议约定排除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性义务,应属无效,故协议中“甲不得就此事再主张相关权利”的约定应属无效。

【结果】

协议被撤销,乙公司依法进行工伤赔偿,所支付的5万元从工伤赔偿中予以折抵。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