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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心刚律师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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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拖欠工资不付,未签合同工资双倍付
更新时间:2012-09-11

恶意拖欠工资不付,未签合同工资双倍付

一企业欠40多名职工工资,久拖不付。后这些职工集体委托律师追讨工资。律师受理后,发现该单位未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律师代理职工提起如下请求: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并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经仲裁庭调解,单位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同意支付职工拖欠的工资;对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职工同意放弃该主张。

附:《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陈心刚

201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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