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债权转让为何对第三人不生效
原告富x公司
被告张x
第三人明x公司
原告诉称:2010年,被告向第三人购买电脑横机,被告仅向第三人支付了部分货款。2012年10月18日第三人将其对被告的73万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曾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均予以拒付。现原告向被告主张73万元货款。
被告辩称:一、被告与第三人未有对帐,债权转让金额是不明确的;二、被告并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该债权转让对被告并未生效。
第三人未有陈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被告是否结欠原告货款及结欠的数额,原告负有举证义务。但因原告举证不能,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以支持。
陈心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