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华文律师
广西-防城港
从业15年 主办律师
26
好评人数
383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借款纠纷案代理意见
更新时间:2012-09-06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当事人的委托,作为原告寿某某的代理人就本案的审理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条及补充约定从法律关系上来说,是双方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对借款金额、借款利息、违约金、还款期限达成合意,约定明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给付义务,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人黄某某并未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因此,被告人黄某某应依照合同偿还借款10万元、2万元违约金及每天10‰的借款利息。

二、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被告人黄某宝由于在借条及补充约定没有对保证方式明确约定,所以,应和被告人黄某某对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被告桂林市××汽车客运公司在借条上盖章,应作为共同借款人对原告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借条是原告与三被告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一经成立,对各方均有法律效力,各方因共同遵守。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给对方带来的损失。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代理人:华文

2012827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