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原告:齐XX,女,汉族,1966年6月2日出生,住XXX市XX区魏寨11号,系XXX市童装绣品厂失业职工。身份证号:410402196606021526
委托代理人:河南应国律师事务所熊克珍律师13733779916
被告:X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XXX,局长
第三人:齐XX,女,回族,1960年8月2日出生,住XXX市南团小区,系XXX市童装绣品厂退休职工。
案由:社保被顶替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变更第三人的社保号410402196606021526为原告社保号。
2、由原告补缴社保费给被告并享受社保待遇。
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不能入保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4、诉讼费由被告人承担。
事实理由
原告2011年知道国家政策,下岗失业人员交够或补交够15年社保费,到了退休年龄,享受退休金待遇。于是原告响应党的好政策,为自己老有所养,满怀喜悦的心情去补缴社保费,可社保局的工作人员告知原告,你的社保号(法定的社保号就是身份证号)已被别人顶替,你无法补交。
原告为了搞清楚是被谁顶替,先找到厂领导,厂长徐XX说,原告给他出了一个大难题,多次找其商量,商量的结果是再给原告弄一套。试想原告真的身份证只有一个,法定社保号也只有一个,再弄一套还是真的吗?原告是一名合法公民,违法的事原告不敢做也不愿做。
2011年12月20日,原告从XXX市社保局打印出冒名顶替的假齐桂显的信息资料,知道其电话,通过律师多次联系协商解决无果,无奈,诉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行政起诉人:齐XX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1、行政起诉状5份;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原告提供证据复印件三份
(1)、企业职工工资标准调整表,证明系XXX市童装绣品厂的职工。
(2)、原告社保证,证明其单位1993年已给原告参保。
(3)、市社保局信息查询单,证明第三人顶替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