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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克珍律师
河南-平顶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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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被顶替还能要回吗
更新时间:2012-09-05

行政起诉状

原告:齐XX,女,汉族,196662日出生,住XXX市XX区魏寨11号,系XXX市童装绣品厂失业职工。身份证号:410402196606021526

委托代理人:河南应国律师事务所熊克珍律师13733779916

被告:X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XXX,局长

第三人:齐XX,女,回族,196082日出生,住XXX市南团小区,系XXX市童装绣品厂退休职工。

案由:社保被顶替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变更第三人的社保号410402196606021526为原告社保号。

2、由原告补缴社保费给被告并享受社保待遇。

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不能入保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4、诉讼费由被告人承担。

事实理由

原告2011年知道国家政策,下岗失业人员交够或补交够15年社保费,到了退休年龄,享受退休金待遇。于是原告响应党的好政策,为自己老有所养,满怀喜悦的心情去补缴社保费,可社保局的工作人员告知原告,你的社保号(法定的社保号就是身份证号)已被别人顶替,你无法补交。

原告为了搞清楚是被谁顶替,先找到厂领导,厂长徐XX说,原告给他出了一个大难题,多次找其商量,商量的结果是再给原告弄一套。试想原告真的身份证只有一个,法定社保号也只有一个,再弄一套还是真的吗?原告是一名合法公民,违法的事原告不敢做也不愿做。

20111220,原告从XXX市社保局打印出冒名顶替的假齐桂显的信息资料,知道其电话,通过律师多次联系协商解决无果,无奈,诉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行政起诉人:齐XX

O一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1、行政起诉状5份;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原告提供证据复印件三份

1)、企业职工工资标准调整表,证明系XXX市童装绣品厂的职工。

2)、原告社保证,证明其单位1993年已给原告参保。

3)、市社保局信息查询单,证明第三人顶替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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