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劳动纠纷案件代理词
王国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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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本案中的被告曾在原告处工作16个月零10天,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没有加班费。2012年4月份,原告单方辞退被告。被告遂向广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给予各类经济补偿。原告当庭否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提交了工装押金收据、健康检查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仲裁委确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裁定原告支付被告24500元经济赔偿。原告不服,向广阳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开庭审理。此篇代理词,即为本律师为被告所撰写的诉讼文书。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经过刚才详尽的法庭审理,此案已基本明了。现围绕案件中几个关键点,提出以下代理意见,请法庭参考。

一、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明确的劳动关系。刚才,被告方相继提交了系列证据,包括一份原告出具的盖有其公章的工作服押金收据,两件原告所属的工作服,一份健康证明,一份健康检查表,一份证人证言,一份通话录音,一份广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同时证人豁长林出庭接受了询问。这些证据,有书证,有物证,有人证,有视听资料,均为原始证据,真实合法,具有很强的证明力。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构成了完整的证据体系和链条。据此我们可以还原出事情的本来面目,那就是被告于2010126日起在原告所属的萨拉伯尔餐厅做服务生。期间被告交纳了100元的工作服押金,原告为其出具了押金收据,发放了工作服装,并按照行业经营的要求,连续两年为被告做了健康体检。2012417日,原告通过其餐厅经理刘苗,无故辞退了被告。被告向广阳区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仲裁委确认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裁决原告给付被告各类补偿金24500元。但原告无意执行裁定,想出了让被告回来工作的补救办法,但被告予以拒绝。于是原告罔顾事实,提起诉讼,其目的在于玩弄手段,以攻为守,拖延时间,推脱责任。我们认为,在此次诉讼中,原告的非法请求非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相反,原告肆意违法,欺凌员工,百般狡赖,推卸责任的真实面目公然暴露于法庭,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这一点我们相信人民法院自有公断。

二、原告应该为被告支付各类费用61303元。被告在原告处连续工作了16个月零10天。期间,原告没有和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被告缴纳劳动保险,没有给被告发放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且未经任何岗位调整和提前告知,直接辞退了被告。鉴于原告上述系列违法行为,其应该从以下五个方面支付被告各类经济补偿。

1. 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22000元。《劳动合同法》第10条和第82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被告的月工资为2000元,原告为此应支付被告1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即22000元整。

2.支付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10240元。《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范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相关法规规定,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以员工的月工资为基数,计算比例分别为基本养老保险为20%,基本医疗保险为8%,失业保险为2%,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均为1%,五项合计为员工工资总数的32%。照此计算,原告应该每月为被告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为640元。被告在原告处工作16个月,原告应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10240元。

3.支付各类加班费20700元。《劳动法》第36条和第44条分别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本案中,原告只允许被告每月休息3天,且无法定节假日。在被告16个月的工作时间中,原告占用了被告不少于90个休息日和15个法定节假日。而被告日工资为92元(日工资的计算办法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月记薪天数为21.75天)。照此计算,原告应支付被告休息日工资为16560元(90x92x2),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4140元,两项合计为20700元。

4. 支付拖欠被告的工资2363元。201221日至417日,共计2个月零17天中,原告应该支付被告工资5133元,但实际只发放2770元,尚欠工资2363元。

5. 支付违规解约赔偿金6000元。《劳动合同法》第46条和47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原告违规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应该支付被告的赔偿金为6000元(2000x1.5x2)。

综上,原告应支付被告以上五项经济补偿,共计人民币61303元。

以上事实,证据充足,法理充分,逻辑清晰。请仲裁庭公正裁决,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致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王国军

0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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