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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
更新时间:2012-09-02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具体特征根据有三
  ① 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给付发生的不当得利
  1.给付的目的自始不存在;但在下列情形,当事人一方虽然没有给付义务而为给付,另一方的的得利也不为不当得利: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财产;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因不法原因而交付的财产(但是如果是单方面违法的,照样构成不当得利,如绑架的赎金、黑社会的保护费等)。 
  2.给付的目的未达到; 3.给付的目的嗣后不存在。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男,汉族,住***,联系电话:***

因***诉***不当得利返还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第一:监控录像只能显示答辩人取款的情况,并不能证明***多给答辩人30000元的基本事实。

第二:答辩人从未承认多拿***30000元,相反答辩人积极配合***支行查清基本事实,并且***于2011622下午1530分到被答辩人处办理取款业务后,立即在1540分左右将该笔款项还给***,***也当场点清是14捆扎整钱和一部分散钱合计人民币113800元。

***在诉状中提出答辩人承认多拿其30000元的基本事实,完全是***自己杜撰的,答辩人并没有多拿30000元,是不可能承认没有做过的事情。

第三:***认为错给答辩人的10000块钱构成不当得利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不当得利取得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即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答辩人在事实上没有取得30000元钱的财产利益,另外***也没有确凿证据证明答辩人多拿了30000元钱。

第四:银行不能因为自己的过错而让处于弱势地位的储户承担不属于自己的责任,将社会责任转嫁到储户身上。

请人民法院在依法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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