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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亚芬律师
江苏-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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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持械聚众斗殴得以轻判
更新时间:2012-08-31

近年来,未成年犯罪的刑事案件不断增多,如何正确履行辩护职责的同时,怎样帮教这些失足的未成年人,一直是刑事辩护律师关注的重点。以下案例中被告徐某即为典型的未成年犯罪,年少轻狂,因琐事引发纠纷,纠集社会不良朋友“约架”——持械聚众斗殴达5次,造成数十人轻伤、重伤的结果,属于持械在公共场所多次聚众斗殴、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徐某作为首要分子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本案本着对未成年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最终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取得了当事人以及其家属的一致认可的结果。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接受了本案被告人徐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本所指派本人担任徐某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

开庭前,我详细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刚才又听取了庭查调查,对本案案情有了较清楚的了解,现根据本案事实,对照相应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并敬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告人徐某犯有聚众斗殴罪无异议,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本案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之一:本案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犯罪,被告人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七条第一、三款规定之情形,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故恳请法庭在对被告人徐某量刑时,能够充分考虑被告人徐某的以上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给予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徐某无前科,本次犯罪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盗窃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也愿意代其积极进行赔偿对方因此所造成的相应损失,以降低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故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四、鉴于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处罚的原则以惩罚为辅,以教育为主,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徐某的以上各情节综合考虑,依法对被告人徐某减轻处罚,适用缓刑,以利与其更好的认罪伏法,希望法庭能够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是我的辩护意见,敬请法庭采纳。

辩护人: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

黄亚芬 律师

2010xx

相关发条

《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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