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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亚芬律师
江苏-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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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贩卖毒品案件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1-12-30
开庭前,我查阅了本案公诉人提交的本案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刚才又听取了详细的庭审调查,现根据本案事实、对照相应法律,为维护被告人张XX的合法权益,本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并请法庭能够充分予以采纳。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接受了张XX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本所指派本人担任本案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查阅了本案公诉人提交的本案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刚才又听取了详细的庭审调查,现根据本案事实、对照相应法律,为维护被告人张XX的合法权益,本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并请法庭能够充分予以采纳。

一、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张XX犯有贩卖毒品罪不持异议,定性正确。

二、本案中,被告人张XX的确是犯了贩卖毒品罪,这是没有异议的,但本案被告人张XX其涉案贩卖毒品罪所涉及的毒品数量不大,其中卖出去的毒品只有3.5克,还有2.4克被告人张XX尚未出卖,是全部卖出还是自己再留一些吸食难以界定,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张XX时其告诉辩护人留在身边的那2.4克, 被告人张XX想自己吸食一部分,然后再卖掉一部分,另,被告人张XX在贩卖毒品时虽有3次卖出的,但也只是卖给了同一个人,并不符合多人多次的从重情节,这与社会上那些广泛贩卖毒品给不特定对象的大毒贩相比, 被告人张XX真可谓小巫见大巫了,所以说被告人张XX的主要目的是想以贩养吸,故其主观恶性相对来说不深,社会危害性也较小,为此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张XX给予酌情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张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后悔,大家都知道被卖出去的毒品一旦转到吸食者手上,毒瘾发作时的吸食者马上就会将到手的毒品吸食掉,所以侦查机关是难以提取到有关被贩卖的相关毒品的物证的,不像盗窃等案件中的赃物那么容易取证,如果案件中所涉及的毒品没有被告人的如实坦白,侦查机关是很难取证的,本案中由于被告人张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故使得侦查关机得以顺利迅速地侦破本案,为此,恳请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X。

四、被告人张XX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此次犯罪是由于交友不慎,法制观念淡薄,贪图小利,一时糊涂所之致,恳请法庭酌情予以处罚。

综上所述,鉴于我国《刑法》设置刑罚的目的主要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念在被告人张XX上有体弱多病的父母,下有一个未成年的儿子需要其抚养的份上,还有长期住院的妻子,为此,辩护人恳请法庭在对被告人张XX量刑时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X。并作出对被告人张XX有利的判决!

以上是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充分采纳,谢谢!

辩护人: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
黄亚芬律师
2011年11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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